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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日制药经销商营业守则
发布时间:2014-12-19
1、金日制药经销商应遵守国家的一切法令,不得进行被政府法令规定为欺骗或不法的交易行为或参与任何可能导致金日声誉受损的活动。 湖北武汉金日直销
2、经销商在进行任何与金日有关的活动时(包括零售、市场拓展、会议等),必须明确表示其金日经销商身份。无论任何时候,经销商都必须完全遵守金日《营业守则》、金日事业计划及其他事项的办法、规定、制度、程序、政策、措施及修正的规定。金日公司可按实际需要修订《营业守则》及相关资料,有关修订将于文宣资料上公布或以其他方式通知经销商。
3、遵守购货及销货规定:经销商应直接向金日公司订货。
4、确保对顾客的服务质量
4.1经销商对顾客第一次购买的产品,应进行产品示范,并说明产品标签上所载明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2经销商须按金日公司规定的顾客价格将产品明码实价售予顾客。
4.3经销商须迅速将本人及联系的经销商及顾客的重大投诉或申诉通知金日公司,并提供所有有关的书面资料及对话情形,以不断提高公司的服务水平。
5、经销商对产品销售及事业计划推广的责任:
5.1为保障每一位经销商公平发展的机会,经销商除在公司批准的专卖店内展示和销售金日产品外,不得在以下地点包括学校、商店、摊位、市场、游园会、拍卖会、合作社,市集及其他类似场合,销售或展示金日产品,亦不得委托他人在任何公众场合销售或展示金日产品。
5.2不得挨家挨户推广产品及招募经销商,亦不得在公共场所向陌生途人兜售产品或讲解金日事业计划。
5.3不得以逐户电话游说、滥发传真、派发传单、张贴海报以及大量邮寄信件或其他类似传播方法推广业务。
5.4不得制作、刊登、发布推广产品和招募经销商的广告;或制作、刊登、发布实质是推广产品和招募经销商的广告。
5.5经销商不得利用个别人士以及工作、企业等单位的职权,以高压或胁迫等不正当手段销售金日产品和推荐新经销商。
5.6不得对金日公司或其产品,或金日负责销售的产品提出任何夸大或无根据的宣传,或以误导的方式进行解释。
5.7不得以任何方式歪曲金日产品和金日负责销售的产品的价格、规格、品质、性能、等级、成份、款式、型号、产地或供应情况等资料。
5.8不得宣称金日产品和金日负责销售的产品具备其实并不拥有的赞助、核准、功效、配件、用途或优点。
5.9只可以金日公司所规定的价格售卖金日产品及一切金日公司负责销售的产品。
5.10不得销售非经金日公司供应的一切金日产品,或非经金日公司负责经销的产品,亦不得提供他人出口经由金日公司供应的金日产品或金日公司负责经销的产品。
5.11不得将任何非金日产品或金日经销的产品或服务伪称金日产品或服务加以推广。
6、经销商仅可使用金日公司所发行的文字、录音、录像资料,作为协助金日事业发展之用。未经金日许可绝不可以制作、发行上述 金日商标、图案及相关的业务辅销用品与视听资料。
7、经销商经金日批准后可在金日公司所举办的各类会议中录音或录像,但以不妨碍会议质量及他人参与会议为限,并仅得录音(像)一份,供本人使用,不得复制销售或用于其他用途。
8、经销商不得利用金日的团队出售非金日公司制造或代理的商品或服务(如保险、税务、房地产、投资等)。在本《营业守则》内,诱导表示以邀约或任何方式游说其他经销商购买、使用、销售或意图购买、使用、销售此类商品或服务,无论其出发点是基于利益或其他原因。
9、获金日公司经销商资格,不得同时拥有金日以外的任何其他公司之经销商资格。
10、经销商聚会或举办会议、活动须遵守以下规定:
10.1、经销商聚会或举办会议、活动,应按金日公司的有关规定切实执行。经销商所举办的聚会、会议、活动须以培训经销商为主题,亦可作为推广金日事业计划或金日产品及金日经销的产品之用,聚会的主办人不得借聚会之名用以赚取金日事业计划以外显属不当的利益或达到任何其他目的。
10.2经销商不论何时何地,均不得在从事金日事业的过程中,进行任何与政治或宗教有关的活动,亦不得有个人崇拜、结帮、结社等行为。
11、持有系统名称或标志的经销商需向金日公司市场部登记系统名称/标志,经金日公司审核批准方可使用,任何系统均不得在未经金日公司许可之前,自行采用网络名称/标志以作经销活动之用。
12、经销商系统需要以某种名称或某种标志来识别系统的活动时, 必须以“金日公司经销商”作为识别主体,系统名称仅作附属标志。例子:金日公司经销商XX 系统培训会议
13、所有经销商皆不可:
13.1以任何方式表示其为金日公司或任何与金日有关机构的雇员或商业合伙人。
13.2表示其为金日或金日公司的商业代理人、经纪人、营业代表、中介人、受任人、经理人或其他代理人等。
13.3以任何方式对金日或金日公司的职员就其本身职务所必须进 行的公务活动,做出诽谤、威胁或恐吓的行为。
14、经销商须保障金日或金日公司免受任何因其本人对金日事业计划或金日产品的歪曲、讹称、假冒、威胁、恐吓等行为而引起任何个人、团体或单位对金日或金日公司做出的行动、索偿、要求、控诉。该经销商需赔偿金日、金日公司或当事人一切因此而蒙受的金钱、商誉、精神或其他损失,包括金日、金日公司或当事人本身的诉讼及一切法律行为费用。
15、使用金日名称及商标
15.1经销商须确知所有金日的商标、奖章、徽章代表符号、设计、书籍版式、录音带、录像带以及一切金日使用而与金日事业计划与产品有关联的工业技巧及知识均为金日公司所有,并经其注册、 使用,及授权金日公司在当地独家使用。
15.2经销商对于金日名称及商标尤其不得有下列行为:
15.2.1生产或通过金日公司以外的任何来源获取并销售任何标有 金日或任何金日产品的名称、图形或商标的物品。
15.2.2在其车辆上标示金日名称或商标,但由金日公司所发售的标示品除外。
15.2.3在任何媒体刊登或播出有关金日业务或金日产品的广告。
15.2.4以金日作为任何机构或生意的名称,或授予他人使用此名称。
15.2.5以金日作为任何机构或生意的名称,或授予他人使用此名称在网络\电商等使用,如在淘宝、天猫等网销售使用。但经金日公司同意的除外。
15.2.6经销商违反上述行为的,金日公司有权向经销商追究不少于人民币三叁万元以上的违约金。
16、经销商若有需要在其进行金日业务活动的地点表明其身份及所在,需依照金日公布的有关规定进行。
17、经销商可在金日公司文宣资料及金日公司其它印刷品上登的 文章,转载到分发给其个人及联系的成员通讯函内,但须全部正 确转载,且注明“经金日公司许可转载”并将该通讯函交金日公司市场部备案。
18、除第17条的情况外,金日公司出版及制作的一切刊物及视听资料,均受著作权法的保障,经销商或其他人士未经金日公司的书面许可,不得翻印或复印其全部或部分。
19、经销商可使用金日提供的印刷品,但仅可供其经营金日事业之用。
20、本守则根据管理需要,金日公司有权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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